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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
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原住民舞蹈與文化研究社

組織章程(原本的)

民國98年7月25日訂定

民國100年4月10日社員大會修正

民國101年3月31日社員大會修正

民國102年3月15日社員大會修正

教育部台技(一)字第0990160764-A號函核定更名

 

第壹章、總則

 第一條:本社訂名為「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原住民舞蹈與文化研究社」簡稱「原舞社」,<以下簡稱本社>。

 第二條:本社係依據台南應用科技大學<以下簡稱本校>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頒定之「學生社團輔導辦法」設立之社團,並隸屬於聯誼性社團。主管單位為本校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。

 第三條:本社成立之宗旨在於:

  1.推動原住民族動態藝術文化教育,以建構多元文化知能。

  2.學習研究原住民文化與樂舞,學習包容多元文化之理念。

  3.維護並發揚原住民傳統優良之美德。

 第四條:本社社址設於台南市永康區鹽行里中正路529號,台南應用科技大學。

 

第貳章、社員

 第五條:凡本校師生,認同本社宗旨且對本社有興趣,均可依社團社員登記程序登記加入本社成為社員。

 第六條:社員之權利及義務如下:

  1.社員有表決權,選舉權及罷免權,另享有本社之各項義務及權利。

  2.社員有遵守社團組織章程,服從各項決議及指導,繳納社費,接受指派工作,維護社譽之義務。

  3.對於本社各項集會、活動,社員均有義務按時參加,因故無法出席時,須以書面文件請假,經社長或副社長及各組組長核准後始完成請假手續。

  4.了解社內各項措施及建議舉辦各項活動。

  5.行公務時可借閱社內各項書籍和資料及器材之使用。

  6.社員若有表現極為優異者,由社長報請學務處依校規給予適當的獎勵,社員若有重大過失或違反校規者,由社長報請學校依校規給予適當的處份。

 

第叁章、組織及職掌

 第七條:本社最高權力機構為社員大會,其職掌如下:

  1.本社組織章程及各項辦法之制定與修改。

  2.議決本社各項工作計劃、報告及經費收支、預算編列、決算等事項。

  3.本社社長、副社長及各組組長人選之罷免權及同意權之行使。

  4.監督本社幹部之行政工作。

  5.議決本社財產之處分。

  6.有關本社各項議決事項,須二分之一以上社員出席,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,始成決議。

 第八條:本社設有社長一人,任期為一年,副社長一人,其人選由社員大會於每年十二月中旬前選舉之,選舉辦法另訂之。

 第九條:社長、副社長其職掌如下:

  社長:

   (一)對外代表本社,對內主持社務,督導社團執行所有事項。

   (二)協助各單位處理事務,聯繫顧問群與現任幹部之情誼。

   (三)督促及執行本社宗旨及各項決議案。

   (四)負責參與校內相關社團會議,動員社團辦理全校性活動。

  副社長:協助社長處理本社各項業務,並於社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,代理其職務。

 第十條:本社社長及副社長應符合下列標準及程序:

  1.須為本社社員。

  2.學期成績達60分以上,操行成績達80分以上,並無記過處分者。

 第十一條:本社設有行政組、活動組、總務組、美宣組,各組設有組長一名及組員數名,其組長人選由社長向社員大會提名獲同意後任用之,各組組員由各組長遴選,社長核可後任用之。

 各組工作職掌如下:

  1.行政組:負責本社各項文書、會議資料、檔案管理工作。

  2.活動組:負責本社之活動策劃、執行等事宜。

  3.總務組:負責管理本社社費之收費、出納,及各項活動之經費管理。

  4.美工組:負責本社各項宣傳品之製作及各項活動之場佈及攝影工作。

 第十二條:社長當選後,若受記校規記過處分,或因故不能勝任職務時,由副社長代行其職務至任期結束。

      本社副社長及各工作組組長當選後,若受校規記過處分,或因故不能勝任職務時,由社長直接更換之,並報請社員大會備查,各組組員因故不能勝任職務時,由其各組組長報請社長更換之。

 第十三條:本社設有指導老師一名,以協助及指導社團運作,其人選由社長尋找校內或校外學有專精之老師或行政人員,依程序報請校長聘任之,任期一年,社團指導老師費用依據本校規定辦理。

 第十四條:本社聘請資深社員(曾擔任本社之幹部及參加社區服務隊二次以上經驗)或已畢業學姐擔任顧問,其職掌為:研究本社活動發展方向,並協助推展社務。

 第十五條:本社幹部有分為見習、實習、正式幹部三階段,其規定如下:

  1.見習幹部:有意願擔任本社幹部,並經推薦獲正式幹部同意者。

  2.實習幹部:於見習幹部期間,參加過二次以上活動與一次社區服務隊者得晉升為實習幹部。

  3.正式幹部:於實習幹部表現稱職,經推薦獲正式幹部同意者。

 

第肆章、會議

 第十六條:本社應於每學期期初、末定期召開社員大會,由社長召集並擔任主席,全體社員均須參加,並邀請指導老師及顧問列席,另可視臨時需要或經社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,召開臨時社員大會。

 第十七條:幹部會議為本社最高決議機構,由全體幹部組成,每月定期召開,負責下列事宜:

  1.行事曆之訂定。

  2.社務之討論及決議。

  3.活動之執行及檢討。

 第十八條:本社社員大會,社長為當然主席,其它各種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。

 第十九條:社員大會之表決事項,以直接無記名投票行之。

 第二十條:本社社員在社團會議上所說之言論,對外概不負法律責任。

 

第伍章、經費

 第二十一條:本社經費來源如下:

  1.社員繳交之社費,其金額由社長提請社員大會通過後,由總務組長向社員收取。

  2.本校各項活動補助或贊助經費。

  3.若有重大集會或活動時,得由社長提請社員大會通過後,向社員收取參加費。

  4.舉辦義賣及其他募捐方式籌得。

  5.利息或自由樂捐。

 第二十二條:經費使用管理辦法,另訂之。

 第二十三條:本社社費以每學期收取一次為原則,社員均需繳交,若社員因故休學或退學時,不得要求退費。

 第二十四條:各項費用之收取,均由本社發給正式收據以為憑證。

 第二十五條:本社各項收支經費,均須由總務組製作報表向社員大會提出報告,經通過後始可列入記錄及存檔。

 第二十六條:本社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 第二十七條:本社若因故停社或廢社時,剩餘財產由本校學生會代管之。

 第二十八條:器材設備管理辦法,另訂之。

 

第六章、附則

 第二十九條:本章程內所稱社員,係以該學期社員名冊上之社員人數為準。

 第三十條: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,另依本校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訂頒之規定辦理。

 第三十一條:本章程經由社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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